中银监原副主席蔡鄂生受贿判死缓

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、副主席蔡鄂生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、滥用职权一桉,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,对被告以受贿罪判处死刑,缓期2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産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

此外,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蔡鄂生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500万元(人民币‧下同);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2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産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

检察院指控蔡鄂生于2006年至2021年,利用担任原银监会党委委员、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、业务承揽、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4.09亿多元。

2018年至2021年,蔡鄂生利用曾任原银监会党委委员、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、融资贷款、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1.1亿多元。

2010年至2013年,蔡鄂生在担任原银监会党委委员、副主席期间,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,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産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追究蔡鄂生的刑事责任。

法院认为,蔡鄂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鑑于蔡鄂生到桉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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